太政辦〔2025〕14號
太康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關于印發太康縣考古前置工作實施方案的
通 知
各鄉鎮(街道)人民政府(辦事處),開發區管委會,縣人民政府各相關部門:
《太康縣考古前置工作實施方案》已經縣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2025年9月25日
太康縣考古前置工作實施方案
為認真貫徹落實《周口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周口市考古前置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周政辦〔2022〕66號)精神,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有關規定,結合我縣實際,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導思想
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二十三次集體學習時的重要講話精神,制定“先考古、后出讓”的制度設計和配套政策,全面推進全縣建設項目用地過程中考古調查、勘探、發掘前置工作,實現文物保護和城市發展協調共贏的總體目標。
二、適用范圍
全縣范圍內以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出讓或劃撥(租賃)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建設用地(包括新增國有建設用地和收回的存量土地),適用本方案。
縣工業園區、產業集聚區等規劃成片開發范圍內,需要實施工程建設項目文物保護區域評估的用地,應按照《河南省文物局關于印發<河南省文物保護區域評估工作指引(試行)>的通知》(豫文物保護〔2020〕206號)要求執行。
在《周口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周口市考古前置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周政辦〔2022〕66號)施行前已取得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的項目,工程開工前的考古調查、勘探、發掘工作,仍按原有程序進行。
三、工作程序
(一)編制年度考古勘探工作計劃
太康縣文化廣電和旅游局會同太康縣發改委、太康縣自然資源部門和各鄉鎮(街道)人民政府(辦事處),根據土地儲備計劃和土地供應計劃制定年度考古勘探計劃。
(二)土地清表
擬出讓土地屬地人民政府(辦事處)和擬取得劃撥(租賃)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的用地單位在太康縣文化廣電和旅游局指導下,負責考古調查、勘探的場地清表工作,確保土地具備考古調查、勘探的工作條件且無群眾糾紛;在考古調查、勘探、發掘工作開展前,做好場地保護和社會穩定工作。
(三)申請
對已完成相關征用手續的擬出讓土地,由縣自然資源部門向太康縣文化廣電和旅游局提出申請后,太康縣文化廣電和旅游局向周口市文物部門轉交考古調查、勘探申請。
對擬劃撥(租賃)的國有建設用地,由擬取得劃撥(租賃)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的用地單位在項目建議或可行性研究階段向太康縣文化廣電和旅游局提出申請后,太康縣文化廣電和旅游局向周口市文物部門轉交考古調查、勘探申請。
(四)實施
1.太康縣文化廣電和旅游局接到考古調查、勘探申請后,在2個工作日內向周口市文物部門轉交考古調查、勘探申請。周口市文物部門將調查勘探工作交辦給周口市考古工作單位后,由用地單位與周口市考古工作單位簽訂文物考古調查、勘探協議。
2.因工程規模巨大確需延長時限的考古調查、勘探項目,按程序上報省文物行政部門批準,考古發掘工作時限由考古發掘單位根據地下文物埋藏情況與周口市文物部門共同商定,考古發掘工作技術標準按照《田野考古工作規程》執行。
3.文物考古調查、勘探未發現地下文物的,太康縣文化廣電和旅游局依據周口市文物部門出具的文物考古調查、勘探報告和文物行政許可審批意見進行行政審批;發現有文物埋藏的,由市文物部門按照程序上報省文物局批準后,由擬出讓土地屬地政府、辦事處或土地儲備機構或擬取得劃撥(租賃)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的用地單位與省文物局指定的考古發掘單位簽訂考古發掘協議。考古發掘結束后,太康縣文化廣電和旅游局依據周口市文物部門出具的文物行政許可審批意見進行行政審批。太康縣自然資源部門要將太康縣文化廣電和旅游局的行政許可審批意見作為土地出讓、劃撥(租賃)的審核要件,未取得文物行政許可審批意見的一律不予出讓、劃撥(租賃)。
4.因土地自然狀況或其他因素,無法實施全面考古調查、勘探的區域,項目單位施工過程中發現地下文物遺存,由太康縣文化廣電和旅游局會商有關部門后,報周口市文物部門依法另行處理。
5.經考古調查、勘探、發掘,發現特別重要的文物遺跡確需原址保護的,由縣自然資源部門按照有關程序調整建設規劃;確需搬遷保護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有關規定執行。
6.擬出讓、劃撥(租賃)的建設用地涉及已經公布需要保護的各級文物保護單位和文物點的,由太康縣文化廣電和旅游局告知太康縣自然資源部門在土地招拍掛公告中列明;取得出讓、劃撥(租賃)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的用地單位在開發建設前應當按照文物保護要求報請文物部門,依法履行相關審批手續。
四、工作經費
(一)擬出讓土地的考古調查、勘探、發掘工作要在土地出讓之前進行,所需經費由擬出讓土地屬地政府(管委會)或土地儲備機構納入土地出讓成本,根據簽訂的文物考古調查、勘探協議及考古發掘協議及時支付。
擬劃撥(租賃)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地塊,考古調查、勘探、發掘工作要在項目建議或可行性研究階段進行,所需經費由擬劃撥(租賃)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的用地單位根據簽訂的文物考古調查、勘探協議及考古發掘協議支付。
(二)根據國家文物局頒發的《考古調查、勘探、發掘經費預算定額管理辦法》《河南省文物局關于印發<河南省考古勘探經費預算編制規范(試行)>的通知》(豫文〔2017〕1號)和《周口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周口市考古前置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周政辦〔2022〕66號)文件要求,文物考古調查、勘探費用,按照4元/平方米的標準執行。
考古發掘費用由考古發掘申請單位與省文物局指定的考古發掘單位另行核算。
五、工作要求
(一)統一思想,提高認識。各相關部門要增強服務意識,完善資源配置,按照《自然資源部國家文物局關于在國土空間規劃編制和實施中加強歷史文化遺產保護管理的指導意見》(自然資發〔2021〕41號)《河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河南省加強文物保護利用改革實施方案的通知》(豫政辦〔2019〕54號)等文件要求,嚴格落實建設用地“凈地”供應制度,助推全縣經濟建設快速發展。
(二)規范流程,配合協作。各相關部門要按照本實施方案程序,扎實做好本職工作,密切配合、加強協作,確保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劃撥(租賃)前考古調查、勘探、發掘工作順利開展。
(三)強化措施,建立機制。建立由太康縣文化廣電和旅游局、太康縣發展改革委、太康縣自然資源局、太康縣財政局、各鎮人民政府(辦事處)等共同參與的全縣考古聯席會議制度,及時通報有關情況,研究解決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劃撥(租賃)前考古調查、勘探、發掘工作中遇到的困難和問題。
本方案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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