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康縣氣象局關于做好
2026年雷電防護裝置安全檢測工作的公告
為提高我縣雷電災害防御能力,預防和減少雷擊事件發生,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防雷減災管理辦法》《氣象災害防御條例》《河南省防雷減災實施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要求,現就做好2026年雷電防護裝置安全檢測工作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雷電防護裝置定期檢測范圍
下列建(構)筑物、場所或者設施,應當安裝雷電防護裝置:
(一)國家強制性技術規范規定必須安裝雷電防護裝置的建(構)筑物;
(二)石油、化工、易燃易爆物資和危險品的生產、貯存場所;
(三)電力生產設施和輸配電系統;
(四)重要的計算機設備和網絡系統、通信設施、廣播電視設施;
(五)大型物資倉庫、高空娛樂游樂設施和交通運輸、醫療衛生、金融證券等公共服務機構的主要設施;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場所和設施。
投入使用后的雷電防護裝置實行定期檢測制度。雷電防護裝置每年檢測一次,對爆炸和火災危險環境場所的雷電防護裝置每半年檢測一次。
二、雷電防護裝置檢測單位
(一)雷電防護裝置檢測單位應持有省級氣象主管機構頒發的雷電防護裝置檢測資質證,按照資質等級所規定的范圍開展雷電防護裝置檢測。甲級資質單位可以從事《建筑物防雷設計規范》規定的第一類、第二類、第三類防雷建筑物的雷電防護裝置檢測。乙級資質單位可以從事《建筑物防雷設計規范》規定的第三類防雷建筑物的雷電防護裝置檢測。禁止無資質或超出資質許可范圍從事雷電防護裝置檢測活動。
(二)雷電防護裝置檢測單位在太康縣行政區域內開展防雷檢測業務前,應向項目所在地氣象主管機構告知檢測業務活動信息。
(三)雷電防護裝置檢測單位必須嚴格按照有關防雷技術標準和規范開展檢測活動,保證檢測服務質量,規范出具檢測報告,對出具的雷電防護裝置檢測數據、結論負責,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和后果。在檢測過程中發現雷電災害事故隱患的,應當向業主單位提出整改建議,并及時向當地氣象主管機構報告。
(四)雷電防護裝置檢測單位應在檢測活動完成后15個工作日內,將雷電防護裝置檢測項目信息和檢測報告報送“全國防雷減災綜合管理服務平臺”獲取檢測報告溯源二維碼,并在正式出具的檢測報告封面粘貼二維碼以便業主單位查看和監管部門監督,未粘貼檢測報告溯源二維碼的檢測報告,氣象主管機構不予認可。
(五)雷電防護裝置檢測資質證可通過全國防雷減災綜合管理服務平臺(訪問地址:https://www.qgfljg.cn)核驗。
三、防雷安全責任落實
(一)各類建(構)筑物、場所和設施的產權單位及運營管理單位要落實防雷安全主體責任,按要求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雷電防護裝置檢測單位對本單位所有雷電防護裝置進行定期檢測,做到應檢必檢,并對發現的隱患及時進行整改。鼓勵有條件的單位安裝智能化雷電預警設施和防雷接地電阻在線監測設備,實現雷電預警信息的及時接收和接地電阻的實時不間斷監測。
(二)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要落實防雷安全監管責任,切實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防雷安全重點單位和雷電防護裝置檢測活動的監督檢查,發現事故隱患要及時督促整改。
房屋建筑、市政基礎設施、公路、水路、鐵路、民航、水利、電力、核電、通信等建設工程的主管部門,做好相應領域內建設工程的防雷管理和定期檢測工作。
雷電防護裝置安全檢測工作監督電話:0394-6822198。
太康縣氣象局
2026年4月20日